标题:泰安缓刑政策最新规定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缓刑适用,保障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泰安市人民法院现就缓刑政策最新规定公告如下:
一、缓刑适用条件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犯罪较轻,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犯罪分子是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较轻的;
- 犯罪分子是老年人,且犯罪情节较轻的;
- 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 以下人员不得适用缓刑:
- 累犯;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犯罪后拒不认罪悔罪的;
- 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期满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二、缓刑考验期限
1.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缓刑执行监管
1.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管。
四、缓刑撤销条件
1.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未经考察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反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 其他违反缓刑考验期间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事项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有关缓刑政策的解释权归泰安市人民法院。
泰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今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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